“数据抗疫”中个人信息利用的法律因应

被引:30
作者
李晓楠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重大疫情防控; 个人信息; 规范利用;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0.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在疫情态势研判、传播路径分析、精准防控及后续治理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情根源,有效切断疫情传播。但不当的数据处理行为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个人隐私,损害个人权益。为此,在重大疫情防控中,必须遵循法治路径,处理好公共利益维护与个人隐私保障之间的平衡关系。原则上,疫情防控可以作为豁免数据控制主体部分义务、克减信息主体部分权利的合法事由。但数据控制主体仍应承担起必要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遵循"目的限制"和"必要性"等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此外,基于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在概念上的抽象特质,应进一步完善公共利益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法律安排,从数据利用规制和私权救济两个面向,共同促进个人信息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的规范化利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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