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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
被引:295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和信息法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原则;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隐私权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任何情况下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格抗辩。在实践层面,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合理限制,不应仅仅满足于对隐私政策的评估,更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衡量并做出执法和司法上的正确判断。同时,还可以从技术路径及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出发,加强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实现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与信息业者经营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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