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242
作者
刘宪权 [1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2]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情绪性立法; 民意; 舆论; 科学立法;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6.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情绪性刑事立法主要来源于易导致非理性结果的舆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决定了刑事立法活动必须严谨且理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杜绝情绪化干扰,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性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新近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现象表现较为突出和严重。废除嫖宿幼女罪,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增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加重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均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的典型立法例。科学的刑事立法必须力戒情绪,既要遵循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又要对舆论或民意的反应有所为且有所不为,如此才能将我国刑事立法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充分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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