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兼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被引:12
作者
马驰
机构
[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主体; 霍菲尔德;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义务能力; 拟制主体; 人工智能;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22.04.012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什么是法律主体?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在区分实在论-非单纯资格说-群集论等有关法律主体概念的基本立场之后,力图发展出一套基于霍菲尔德权利义务类型理论的法律主体概念,将法律主体资格大致划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三类要素。其中权利能力的资格不以具备意志为前提,但要以法律的独立尊重为前提;行为能力与义务能力要以具备意志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动物、自然环境等新兴主体如果获得了法律的独立尊重,即便缺乏完整的意志,也不会因此丧失获得权利能力的机会,尽管它们很难具备行为能力和义务能力。人工智能具有明显工具属性,缺乏被法律独立尊重的理由,因此无法成为类似生物人那样真正的法律主体。拟制主体是被虚构出来简化语言表达的人造术语,并非权利义务最终意义上的承担者;基于表达和思维便利的考虑,不排除人工智能可以像法人、神灵、死者那样成为拟制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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