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明标准及其层次性

被引:80
作者
李学宽  
汪海燕  
张小玲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律系
[2]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证明标准; 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层次性;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1.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控方与被告方所负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导致对控、辩双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有所差异。另外,从诉讼效率及保护人权出发,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也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以及对相关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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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5 / 136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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