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组织协商不同于政党、政府、企业、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不同于政治协商和经济协商,是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商民主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社会组织协商必须遵循还权于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开、法治、循序渐进的原则。社会组织协商的建设必须基于中国国情,要转换研究视角,实现宏大目标到个案的转变、价值层面向问题层面的转变、理论层面向经验层面的转变。要去政治化思维,还社会组织及其协商的本性。要构建多样化的社会协商组织形式,加强法治建设,对社会组织统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