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规范化的语言哲学思考

被引:4
作者
邹玉华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关键词
法律语言; 语法; 规范化; 语言哲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法律语言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转换生成语言学认为人类语言具有共同的普遍原则—普遍语法,它是由人脑中专门负责语言的器官决定的;个别语法则是通过对普遍语法参数的调整而形成的个别语言的规则,是通过后天经验而获得的。转换生成语言学认为语言结构主要由语言内部决定,交际功能、思维或其他认知能力对语言结构的影响都不是决定性的。就像基因型决定着表现型可能有的形式一样,普遍语法限制个别语法的可能范围。语言间的差异是非本质的、有限度的。对个别语法而言,语体或领域的变异应该在日常语言语法许可的范围内变化,语体或领域语法不应该违背日常语法规则。通过对法律领域语言"特殊性"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领域语法的变异表现出的只是对日常语法的选择,领域语法并没有超出日常语法许可的范围之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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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7 / 74+159 +159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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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句式的规范 [J].
邹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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