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规制

被引:32
作者
张守文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产业发展; 经济法; 规制;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尤其需要经济法的有效规制,其中,对于该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经济法应予以鼓励和促进,对于其消极效应,应加以限制或禁止。为此,应当在"技术-制度"的分析框架下,遵循"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产业-经济法规制"的逻辑主线,进行经济法层面的价值考量和制度取舍,并具体运用发展规划、财税、金融、竞争、消费者保护等诸多经济法制度进行"差异化规制",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分配与发展、风险防控与信息用益等多种复杂关系,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推动产业法理论以及"科技与经济法"交叉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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