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理论反思

被引:31
作者
肖建国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回应型司法; 程序选择; 程序分类; 程序主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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