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

被引:37
作者
张梓太 [1 ,2 ]
李晨光 [1 ]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2] 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立法;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责任机制; 资金机制;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8.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所依托的权源应为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构建上应对民事规则予以修正适用。责任机制与资金机制是立法中应确立的两大核心制度。立法应采取系统性立法路径,应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确立制度的基本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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