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基准与范畴界定——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72
作者
宁园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敏感个人信息; 风险维度; 场景抽离; 场景融入; 强工具性; 唯一识别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中敏感个人信息的"敏感"是指法律规制的高反应度,其以信息处理的权益侵害风险为法律基准,风险内容指向除个人信息权益之外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权利,风险程度则以达到"一般权益侵害程度+更高风险兑现概率"为必要。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应采取场景抽离和场景融入双重路径。场景抽离关注作为内因的信息内容,内容具有强工具性和唯一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场景融入关注作为外因的场景要素,信息处理者的认知能力、信息应用能力及信息存在状态是改变信息内容属性的主要场景要素,可以促成敏感个人信息的转化。因未成年人信息控制能力弱、信息暴露程度高,立法将其个人信息归入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合理性。第28条第1款列举的各项信息具有涵括性,不能直接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依据,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仍须进行具体判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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