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

被引:11
作者
柳经纬
李茂年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关键词
欺诈; 胁迫; 救济; 合同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于欺诈、胁迫行为之民事救济 ,从罗马法至现代各国立法 ,大多数采取撤销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及三部旧合同法采无效主义之一元规定 ,新《合同法》则采可撤销与无效之二元规定。本文认为 ,从二元规定到采可撤销主义之一元规定 ,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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