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终身监禁

被引:25
作者
吴雨豪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终身监禁; 报应刑; 犯罪预防; 刑罚执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贿赂罪中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将终身监禁的设立作为减少死刑的必要措施,而欧洲从一开始就否定了终身监禁存在的合法地位。在国际法上,终身监禁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在刑罚目的上,终身监禁违背了改造和回归社会的特殊预防目的,无明显的一般预防功能。在具体的刑事执行问题上,终身监禁催生了罪犯的绝望心理,使得监狱考核机制失效,加重了监狱负担。无论是从功利主义还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终身监禁都不宜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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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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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刑法哲学.[M].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978-7-300-205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