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敏感个人信息在个人征信中的运用

被引:13
作者
张鹏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征信; 敏感个人信息;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2.06.01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征信体系运行的本质就是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一些信息属于可公开程度较大的"琐细个人信息",有一些信息属于可公开程度较小的"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对社会或个人具有特殊风险,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个人信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在个人征信中的运用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相对限制其收集、加工和传播。但就结合个人征信原理和我国实践,还是应当尽量放宽对于所谓敏感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在不威胁重要的、基本的个人人权或社会正义前提下,还是应当以提高预测个人信用状况的准确性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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