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限制”的规范——对我国《宪法》第51条的研究

被引:8
作者
石文龙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宪法》第51条; 基本内涵; 地位与作用;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7.007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宪法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条的出台是对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的反思,也是对十年"文革"的总结与反思。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条款的原意已经发生了变化。鉴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并顺应我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应当以"为保障而限制"提炼与概括《宪法》第51条的完整内涵。这一条款在我国宪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是研究宪法权利所不能绕过、不能跨越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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