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

被引:15
作者
江国华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立宪; 司法改革; 法律保留; 《司法改革法》; 司法法体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6 ;
摘要
司法立宪主义的核心旨意就是司法的合宪性控制,它内在地包含元宪法、宪法核、宪法保留、法律保留等四个基本法则,分别对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和立法以外其他权力的作用圈定禁区。基于司法立宪主义的要求,司法改革首先应当解决其本身的"合宪性"、"必要性"与"导向性"等基本问题,即要厘定司法改革的禁止空间与作用空间,要理清"司法为什么要改"以及"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的",要告诉人民"司法到底要改到哪里去"以及"我们通过什么路径实现改革愿景"。故此,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在于:通过释宪或者修宪,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让司法回缚于宪法;通过制定《司法改革法》,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清单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统筹兼进;通过修改旧法与制定新法等方式,完善中国司法法体系,为司法运行铺就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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