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业主大会的法律属性与财产责任

被引:6
作者
于凤瑞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关键词
业主大会; 非法人组织; 财产责任;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8.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业主委员会如何履行给付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待解难题,其问题核心在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业主大会为适合于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社会存在,破解当前小区治理困境需要通过确立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社区能力。在《民法总则》确立的主体制度框架下,业主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应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在业主大会主体性质得以明确之后,不宜再并列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基于对业主大会团体性、业主自治实践与区分所有权法制发展趋势的综合考量,非法人组织属性的业主大会,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业主按专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业主委员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从归责规则、免责机制、业主求偿权层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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