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划分标准

被引:7
作者
武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关键词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事项范围; 立法; 划分标准;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7.07.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作了规定,但现实中两者制定事项范围划分不清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准确划分两者制定事项范围是合理配置地方政府立法资源、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现有划分标准存在部分上位法的具体规定较为抽象、难以准确理解"立法"含义、制定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主要由制定机关判断等问题。应当构建更为合法、合理的划分标准,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两者制定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重要性标准划分两者的制定事项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应当受到更为严格地限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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