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性文件”的识别标准与防范机制

被引:10
作者
李克杰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文件; 立法性质; 识别标准; 防范机制;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5.05.006
中图分类号
D220 [中央组织、会议及其文献];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宣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切实落实这一禁令,前提是正确判断地方文件是否"带有立法性质"。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地方"立法性文件"的内涵和特征,准确把握识别标准,完善防范机制。制定主体的官方性、文件形式的有限性、行为规范的创制性、适用范围的明确性和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认定地方文件"带有立法性质"缺一不可的五个标准。健全以扩大公众参与制度、激活改变撤销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建立法律规范冲突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防范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制发立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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