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若干基础理论辨正

被引:17
作者
王登辉 [1 ,2 ]
罗倩 [3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3]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贩卖; 牟利; 代购毒品; 互易毒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人们对贩卖毒品罪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少认识误区,亟待澄清。行为人明知自己占有的是毒品,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非法交换,或者为了这种交换而购买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牟利是犯罪动机,而不是犯罪目的,不是、也不应该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代购毒品完全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合乎逻辑地解释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评价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购毒品的提法欠科学,应当废除。宜明确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购买毒品的,应追究其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互易毒品是省略了货币交换环节的非法买卖毒品,双方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仅在少数情况下可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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