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辨析——重在从“罪刑法定”视角观之

被引:6
作者
李晓明
陆岸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定义;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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