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情节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讨

被引:24
作者
钱叶六
机构
[1]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轮奸; 刑事责任能力; 部分实行; 全部责任; 片面共犯;
D O I
10.16064/j.cnki.cn34-1003/g0.2010.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轮流强奸的故意,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奸淫的,即构成轮奸,其中的参与人是否都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轮奸的认定,但无责任能力的参与人因具备阻却责任事由而不负刑事责任。轮奸的成立至少要求两人的奸淫行为达到既遂,奸淫未得逞者不以轮奸论处。轮奸、共同实行强奸的场合,各正犯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奉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轮奸的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片面故意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强奸实行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也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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