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

被引:14
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法定性; 开放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具有法定性,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并不冲突,人格权的法定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而不是为了限制人格权类型的发展,更不能等同于人格权类型的固化。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妥当平衡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既要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也要为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预留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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