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调适

被引:33
作者
胡卫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污染; 侵权; 恢复原状;
D O I
10.13221/j.cnki.lljj.2014.12.02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中常遭遇可行性证明困难,并在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污染场地治理方面难以直接适用。为充分发挥恢复原状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功能,须从恢复原状标准的分类构建、经济合理性例外规则的确立、最佳可得技术的获取、恢复原状实现方式变化及环境修复责任独立化等方面对民法上恢复原状制度进行改革与调适,方可有效运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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