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营利性思维与民事主体制度

被引:10
作者
傅穹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法思维; 营利性; 民事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设计,不仅饱含了人文关怀的民法伦理思维,更彰显出商业关怀的商法营利思维。自然人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弱势商法营利性思维,并未在自然人章节加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区分,本土特色的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的制度保留值得肯定;法人制度的分类,体现了强势商法营利性思维,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面临未来商业组织发展的挑战;非法人组织的安排,体现了中性商法营利性思维,未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从而预留未来的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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