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自然人”立法研究

被引:25
作者
杨震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 个体工商户;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6.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以概括模式保护胎儿利益,比现行规则更加全面有力,但相关规则还应修改。《民法总则草案》不仅将亲权与监护合二为一,而且将赡养义务也纳入其中,虽然简化了制度设计,但却抹杀了监护与亲权、赡养的区别。《民法总则草案》仍将监护对象的行为能力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有欠妥当。成年人监护对象应不仅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包括因身体残障不便自行处理事务的人和老年人。《民法总则草案》无差别地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忽略了财产代管人的产生方式与身份上的区别,过分强调财产代管人的注意义务和职责,不利于财产代管人的"权责明确"。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视为自然人仍然存在理论与现实困境,应再作考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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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33+175 +175-176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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