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被引:17
作者
向勇
机构
[1]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成员; 农户; 家庭成员; 人格体; 受益体;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民个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支撑。农户作为集体成员主体是我国农村立法惯例和社会习俗。中国农村集体成员立法的特殊性可以用"人格体"与"受益体"区分理论来解释,即农村集体成员的人格体是农户,受益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人格体与受益体的区分是团体主义立法的选择,也是中国特有的"公私观念"的体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分两步,一是明确谁是该集体组织的农户,二是明确谁是该农户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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