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理解与重构

被引:2
作者
印通
李新天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机动车; 强制保险; 责任保险; 有责赔付;
D O I
10.13660/j.cnki.42-1112/c.013240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并非无过失保险。保险公司之所以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是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属于履行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侵权责任成立为要件,不存在所谓的无责赔付规则。通过交强险赔付规则来界定机动车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削弱了侵权责任的制度功能。所以,反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的不足,重新定位和构建机动车强制保险,对于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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