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犯制度存在的逻辑矛盾——以教唆、帮助自杀的实践处理方案为切入点

被引:19
作者
王志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教唆; 帮助自杀; 共同犯罪主体; 解决矛盾;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1.05.018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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