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适用和嬗变

被引:21
作者
李润生 [1 ]
史飚 [2 ]
机构
[1]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医疗损害; 差别对待原则; 产品责任; 医疗风险分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R-05 [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3 ;
摘要
医疗是人工智能落地最早、发展最快也最特殊的领域,各国纷纷立法予以专门应对。人工智能悄然改变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人工智能决策—医生验证复查"的模式将成为常态,这冲击着传统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等特征使得受害患者依现行规则寻求救济的难度大大增加;医疗人工智能的特殊法律定位及差别对待原则,也要求对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予以适当调整。在弱人工智能下,我国应增加过错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对医疗产品责任主体予以相应调整,设置缺陷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并适当调整免责事由。在强人工智能下,我国应采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通过设置医疗强制责任险、医疗产品强制责任险及赔偿基金对受害患者进行充分、及时的赔偿,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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