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被引:19
作者
王吉林
机构
[1]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产品责任; 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故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退一赔十"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产品责任,客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具有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时,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适时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修改,将赔偿数额修改为按补偿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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