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砖窑案”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完善

被引:5
作者
卢建平 [1 ]
刘春花 [2 ]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强迫职工劳动罪; 刑法; 强迫劳动罪; 黑砖窑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备受全国关注的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黑砖窑案(以下简称"黑砖窑案"),7月4日于临汾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两项罪名,对包括黑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以及数名打手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公诉。[1]这一典型的强迫劳动案件为何不能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起诉呢?本文仅以"黑砖窑案"的事实,考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之缺陷与不足,以期对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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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研究 [J].
王守俊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 (02) :56-61
[2]   论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J].
马长生 ;
胡凤英 .
政法论坛, 1997, (06) :32-38+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