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

被引:14
作者
高圣平
秦鑫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公示; 债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出质登记;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声明性登记;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9.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质权人保全其质权至为重要。出质登记申请应坚持单方申请主义,但须设计相应救济手段以弥补登记错误。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应负高于形式审查但低于实质审查的责任。出质登记宜采声明性登记,但登记期限不应作为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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