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罪责效果

被引:4
作者
樊建民
机构
[1] 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错误; 故意犯罪; 刑事责任;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17.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虽具有交叉牵连关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内容、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方法并不相同。评价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罪责效果应该在考虑行为人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下进行,传统的归责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两个标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类:缺乏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与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可避免的错误与不可避免的错误。以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为基点,将第二层面的错误类型与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交叉对应,进而综合评判具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罪责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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