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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新机制——以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为视角
被引:6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苇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来文彬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来源
:
学术交流
|
2009年
/ 07期
关键词
:
家事纠纷;
人民调解;
家事纠纷调解中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的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调解机制不健全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我国增补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并规定对所有婚姻家庭案件除婚姻无效案件等不能调解外,人民法院均应指定当事人须到"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且建立多机构联合调解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构建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我国平安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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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9 / 6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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