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几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5
作者
谢根成
王恩亮
机构
[1] 河南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社; 法律地位; 民事责任;
D O I
10.16366/j.cnki.1000-2359.2006.06.019
中图分类号
F321.42 [经济联合体];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农民(农户)进入商品经济的市场并得到保护的中介组织,目前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滞后,致使其种类繁多,组织不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农民利益难以得到真正保护。本文通过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范围的明确,界定了其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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