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的私法构造——以“伦理人”的历史演进为视角

被引:7
作者
张平华 [1 ]
曹相见 [2 ]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2] 山东农业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人格; 伦理人; 私法构造; 四元结构;
D O I
10.14134/j.cnki.cn33-1337/c.2014.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突破民法、超越宪法,是一个伦理概念。伦理人的演进主导了人格的发展。罗马法上的身份与伦理人无关,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伦理人移植于近代私法后,以权利能力为工具演化出权利主体、人格权两个概念。现代私法则完成了主体的具体化、人格权立法的独立,并导致了伦理人格的入宪。私法人格具有"四元"结构:作为技术人格的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作为事实人格的人格权,蕴含伦理人格的人之尊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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