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

被引:8
作者
张弘
机构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民行政法地位; 主体性; 行政相对人; 主体地位不平等; 行政共同体; 行政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谋求自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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