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为视角

被引:19
作者
赵秉志
左坚卫
机构
[1]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3]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4] 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
非法行医;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 立法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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