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103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动产担保权;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就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了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些动产担保权一经设立,在性质上即属物权,即使未经登记,也可对抗无担保债权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担保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租赁权人,不得对抗其他担保权人、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体系分工,其中善意的认定自有其特殊性。在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担保权的约束,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仅限于浮动抵押交易。
引用
收藏
页码:951 / 972
页数:22
相关论文
共 52 条
[1]   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 [J].
高圣平 .
清华法学, 2020, 14 (03) :93-115
[2]   论股权让与的意思主义构成 [J].
张双根 .
中外法学, 2019, 31 (06) :1552-1577
[3]   论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J].
石冠彬 .
法学评论, 2019, 37 (06) :135-146
[4]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J].
纪海龙 ;
张玉涛 .
云南社会科学, 2019, (05) :106-115
[5]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 [J].
席志国 .
东方法学, 2019, (05) :48-59
[6]   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J].
邹海林 .
比较法研究, 2019, (02) :27-47
[7]   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 [J].
谢在全 .
法学家, 2019, (01) :36-56+191
[8]   登记对抗与善意取得:关系辨析与法律适用 [J].
魏振华 .
社会科学, 2018, (11) :95-104
[9]   中国语境下的营商环境评估 [J].
张志铭 ;
王美舒 .
中国应用法学, 2018, (05) :29-37
[10]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J].
庄加园 .
法学研究, 2018, 40 (05) :7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