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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被引:63
作者:
庄加园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
声明登记制;
善意第三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106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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