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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被引:13
作者:
郭明瑞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律系
来源:
关键词:
无因管理;
当事人;
无委托的事务管理;
民事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 O I: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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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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