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标准化时代与《标准化法》之修改——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的讨论

被引:19
作者
王艳林 [1 ]
陈俊华 [2 ]
机构
[1]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标准; 大标准化; 政府职能; 标准化法修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F203 [生产行业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20201 ;
摘要
"大标准化"是标准化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深圳市、云南省和陕西省的先行实践为我们的理论判断提供了观察与比对的样本。现阶段"大标准化"实现的路径主要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缩减政府标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及重视区域标准。由此观察《标准化法》中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规定,已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亟须修改,应从"统一管理"走向"综合协调",即在标准化活动中摒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专职于前者,退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利益博弈格局。这是"大标准化"对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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