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被引:10
作者
赵培元
程洁
机构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预告登记; 权利人; 物权; 房产; 财产权; 房地产; 法院; 司法机关; 抵押登记; 预查封;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4.030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抵押预告登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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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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