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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被引:10
作者
:
赵培元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培元
程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程洁
机构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4年
/ 04期
关键词
:
预告登记;
权利人;
物权;
房产;
财产权;
房地产;
法院;
司法机关;
抵押登记;
预查封;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4.030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抵押预告登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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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7 / 11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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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
[J].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董学立
.
政法论丛,
2009,
(02)
:31
-34
[2]
民法物权.[M].王泽鉴;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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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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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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