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

被引:8
作者
董学立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物权法; 特定物; 预告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而我国《物权法》第187、188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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