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立法困惑与反思——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立法修改建议

被引:13
作者
张恩利
机构
[1] 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体育管理系
关键词
体育社团; 立法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立法修改;
D O I
10.14104/j.cnki.1006-2076.2013.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重视体育社团功能作用和现行体育社团立法长期滞后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依法治体、体制改革加快、民间参与管理、政府鼓励、问题丛生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修改的立法条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宪法为龙头的体育社团立法体系,并且具有行政立法主导、配套立法缺位、回避立法难题等立法特点。我国体育社团立法正在面临体育社团改革挑战和立法体系内部冲突的立法困境。未来我国《体育法》体育社团立法修改,应当保持专章立法体例不变,明确体育社团法律性质,保障体育社团独立地位,明确体育社团管理职权,加大体育社团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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