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习惯法”到“习惯立法”——以“祭祀公业”与“合会”为线索

被引:1
作者
陈吉栋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习惯法; 习惯立法; 祭祀公业; 合会; 民法典;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7.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典编纂需要正视习惯立法问题,以习惯法作为相应规范设计的参考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对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立法的经验可资参考。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自身存在的问题,催生了对于两者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特别条例的方式,完成了对祭祀公业的立法。而对合会的立法,则由其"民法"债编修订直接完成。但是,两者立法也引发了进一步的问题。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应慎重对待既存习惯法,习惯立法应尊重人民对于相关习惯法的法的确信,开展一定的习惯调查。
引用
收藏
页码:78 / 86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