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被引:14
作者
刘鑫 [1 ,2 ]
机构
[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
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 科学性; 鉴定资格; 鉴定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乃至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科学性都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但是科学的本意是分科之学,是系统知识的集合,但在证据学领域基本上把科学等同于正确。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实际上就是要注重科学精神,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绝对化、极端化、万能化的行为,有违科学的本质,背叛了科学的精神。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的论断是有问题的,其中还包含着技术和经验。法庭在遴选鉴定人的时候,不仅要对鉴定人的资格做形式审查,更要对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做实质审查。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的审查还应当排除伪科学的东西。唯有如此,才可能将鉴定结论回归到证据的层面,通过法庭质证,符合证据采信标准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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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0 / 121+159 +159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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