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

被引:9
作者
金泽刚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媒体; 诽谤罪; 权力; 公仆; 不利后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G206 [传播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50302 ;
摘要
从编发短信"诽谤"县领导被判有罪,发展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也被以诽谤罪立案侦查,这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判断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要遵守程序法,司法机关不能轻易将涉嫌诽谤的自诉案件转换为公诉程序启动。对进行负面报道的记者,以诽谤罪立案值得高度警惕。开这样的先例,已经危害到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乃至国民普遍的民主权利。避免权力造罪必须重新反思官员的"官"意识,归根到底是要进一步强化官员的公仆观,尤其是对滥用公权力者,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也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其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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