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10
作者
朱静洁 [1 ,2 ,3 ]
机构
[1] 不详
[2]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4]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5]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6] 不详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致人损害; 民事主体地位; 侵权责任;
D O I
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1.01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242.6 [智能机器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机器人作为典型的人工智能实体已逐步被运用于医疗、交通、家居、军事等行业,然而智能机器人为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致人损害事故也时有发生。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侵权关系主体的复杂性、侵害客体的多样性、损害结果的潜伏性三个方面。这决定了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时面临三大困境,分别是民事责任主体不明、因果关系认定及证明困难、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局限。针对上述困境,可从明确智能机器人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科学认定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及增设特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着手,逐一进行破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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